《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一、法规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 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汽车 | 汽车 | 汽车维修保养-到家 |
汽车 | 汽车 | 汽车维修保养-到店 |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