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法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医疗 | 医疗 | 公立医疗机构 |
医疗 | 医疗 | 私立医疗机构 |
医疗 | 医疗 | 就医服务(查报告单、挂号、缴费、医疗信息服务) |
医疗 | 医疗 | 非医疗检测 |
医疗 | 医疗 | 互联网医院(自营) |
医疗 | 医疗 | 互联网医院(平台) |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