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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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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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 | 生活服务 | 洗浴保健 |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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