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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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二、资质示例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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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 | 文娱 | 视频 |
文娱 | 文娱 | FM/电台 |
文娱 | 文娱 | 音乐 |
社交 | 社交 | 直播 |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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