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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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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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 | 公益 | 公益慈善 |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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