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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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2 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 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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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服务 | 物流服务 | 货物运输 |
交通出行 | 交通出行 | 出租车 |
交通出行 | 交通出行 | 公交 |
交通出行 | 交通出行 | 长途客运 |
教育 | 教育 | 驾校培训 |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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