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 备案指引收藏我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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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收藏一、背景介绍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App 主办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 App 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文将介绍抖音小游戏开发者后台 ICP 备案功能,协助开发者完成小游戏 ICP 备案工作。
二、ICP 备案流程
*特别提醒:
- 1.已有“广电总局版号批文”的小游戏 ICP 备案入口将自动开启,无“广电总局版号批文”的小游戏请先行完成小游戏备案,小游戏备案请参考文档:小游戏备案申报。
- 2.ICP 备案申请提交后无法撤回,请在提交前再次核实填写内容,确保无误后谨慎提交,避免耽误审核进度。
- 3. 已完成 ICP 备案的游戏,可在「开发者后台」-「设置」-「基础设置」-「资质信息」-「 ICP 备案」处查看备案号,如需修改可点击【修改】,修改对应信息后重新提交审核。
- 4.部分信息直接关联小游戏信息,请您核实相关信息无误后再填写备案信息,如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需更正并通过审核后再进行 ICP 备案。
1、 ICP 备案信息填写
1.1 ICP 备案入口
已上线游戏备案入口 | *无版号小游戏 ICP 备案入口将于【小游戏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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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架小游戏备案入口 | *无版号小游戏 ICP 备案入口将于【小游戏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开放 主体认证审核通过后开启:「开发者后台」-「总览页面」-「ICP 备案」-点击【完善信息】进入 |
1.2 ICP 备案信息填写指引
依照页面提示填写主办单位信息、主办单位负责人信息、备案小游戏信息、小游戏负责人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
信息填写模块 | 页面示例 | 注意事项 |
主办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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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负责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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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小程序信息 | 有版号小游戏 其他小游戏 |
平台默认填充【休闲娱乐-游戏】类目,不支持修改或新增;
平台默认填充【休闲娱乐-游戏】类目,不支持修改或新增;
建议视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小游戏类型建议选择以下类目: 【生活服务-工具】
有版号小游戏 & 无版号但已通过「小游戏备案」小游戏将默认勾选“是”,且不支持修改;
若历史数据丢失则需开发者自行填写,编号信息支持修改,请开发者注意检查信息是否正确,并及时修改; 【审批附件】:平台默认填充已审批通过的版号文件及授权书(若有) ,若上传至平台的版号、授权书存在已过期等问题,请在此处提交最新版的版号文件;
单位名称:公司加盖公章,个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小程序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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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负责人信息 | | 小程序负责人与主体负责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建议为切实负责小程序建设或运营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必须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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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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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各地管局特殊规则
天津
主办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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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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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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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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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程序建设方案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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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小程序服务内容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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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小程序服务内容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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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主体下备案多个小程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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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主办信息 |
|
小程序服务内容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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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主办信息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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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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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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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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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小程序服务内容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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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主办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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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主办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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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不涉及前置审批承诺书 示例模版: |
1.填写命中的前置审批项名称; 2.填写备案小程序单位名称、备案小程序主办单位企业的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小程序名称; 3.描述小程序主要运营内容,应描述具体且有实际意义; 4.填写命中的前置审批项名称; 5.填写命中的前置审批项名称; 6.填写命中的前置审批项名称; 7.填写前置审批涉及的相关部门名称,参考【前置审批说明】中前置审批项的批复单位; 8.填写前置审批涉及的相关资质证件名称;,参考【前置审批说明】中前置审批项的前置审批文件名称; 9.加盖单位公章(不接受合同章、项目章等); 10.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需手写正楷签名,接受签名章,不接受连笔签); 11.填写日期应与提交备案日期一致,或小于1个月。 |
2、平台审核
平台审核将于 1-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果将通过平台「强弹站内信」及「短信」通知,请留意通知。
2.1【平台审核未通过】:
- •请依据页面提示的“未通过原因”进行修改。
- •点击【查看审核要求】可查看审核规范说明文档。
- •点击【去修改】可进入【备案信息填写】编辑页。
如对审核结果有疑问,可提供「 appid 」及「审核结果截图」咨询平台客服。
2.2【平台审核通过】:
平台审核通过后 ICP 备案材料将进入管局审核流程。
3、短信核验
3.1 核验未通过
逾期未核验:若 24 小时内未完成验证,页面会显示「审核未通过」,需点击页面上的【重新发送短信】,重新完成短信核验。
如需修改备案联系方式,可点击页面上的【仅修改备案联系方式】,仅修改联系方式无需再次进入平台审核阶段。
3.2 核验通过
短信核验通过后将进入管局审核流程。
4、管局审核
完成【工信部短信核验】后,管局审核时效约为 20 个工作日,审核状态更新时,平台将通过开发者后台站内信&短信通知,可及时查看。
4.1 审核未通过
可在页面查看具体原因,根据页面提示点击【去修改】更新材料并重新提交。再次提交后将重新进入平台审核-短信核验-管局审核流程。
4.2 审核通过
审核通过后可合理安排游戏上架。
三、常见问题
Q1: 主办单位负责人信息/小游戏负责人必须要要填写法人信息吗。
A1:主体负责人(即主办单位负责人)必须为法人,备案负责人(即小程序负责人)可以不是法人。
Q2:ICP 备案的进度到哪了?可以催审吗。
A2:可前往「开发者后台」-「设置」-「基础设置」-「资质信息」-「ICP 备案」页,点击「查看」确认进度,如已进入管局审核流程需耐心等待审核结果,平台将在第一时间通过短信&站内信转达审核结果。
Q3:ICP 案与小游戏备案的区别是什么?/怎么有两个备案。
A3:两者的备案背景如下:
ICP 案:依照法律法规为小游戏域名、IP 地址等网络资源进行备案,所有小游戏均需要申请 ICP 备案。
小游戏备案:依据国家监管要求小游戏需提交作品备案申请表与资质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已有“广电总局 版号批文”的游戏,无需重复申请小游戏备案。
Q4:已经完成了 ICP 备案还是收到小游戏备案提醒?两个备案都需要完成吗。
A4:你好,ICP 备案为小游戏域名、IP 地址等网络资源备案,小游戏备案为作品资质与内容合规备案。两项备案互相独立,所有小游戏均需要进行 ICP 备案,且无版号小游戏需要完成小游戏备案。
附:前置审批说明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新闻、网络预约车、互联网金融、校外培训(高中及以下阶段)、宗教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如小游戏实际不经营“前置审批”相关内容,但营业执照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命中相关“关键字”时,需进行备注说明或提交实际不从事相关内容的承诺书(上传至附件-小程序补充材料)。
示例模板 | 填写/上传说明 |
1. 填写命中的前置审批项名称。 2. 填写XXX省/直辖市/自治区。 3. 填写小程序主办单位名称。 4. 填写备案小程序主办单位企业的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 5. 填写小程序名称。 6. 描述小程序主要运营内容,应描述具体且有实际意义。 7. 填写命中的前置审批项名称。 8. 加盖单位公章(不接受合同章、项目章等)。 9.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需手写正楷签名,接受签名章,不接受连笔签)。 10. 填写日期应与提交备案日期一致,或小于1个月。 |
前置审批项 | 法律法规依据(参考) | 批复单位 | 前置审批文件名称 | 关键字 |
出版 |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国家新闻出版署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出版、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地图、出版物零售、出版物发行、出版物经营、互联网出版物零售等 |
药品和医疗器械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 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药品、医疗器械、药品销售、Ⅱ类医疗器械、Ⅲ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疗器械Ⅱ、医疗器械Ⅲ、医疗设备、中药、西药、中成药等 |
文化 |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音乐、动漫、视频、动画、动漫设计、动漫软件、动漫发行、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组织文化艺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网络文化、网络文化经营、网络(手机)文化、演出等 |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 省级广播电视局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音乐、动漫、视频、动画、动漫设计、动漫软件、动漫发行、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组织文化艺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网络文化、网络文化经营、网络(手机)文化、演出等 |
新闻 |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新闻、时政新闻、政治新闻、经济新闻、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新闻、互联网新闻、互联网新闻服务、新闻直播等 |
网络预约车 |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网络预约车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约车、网络预约车、叫车、打车、拼车等 |
互联网金融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
| 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文件 | 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保理、票据、金融服务、贷款咨询、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互联网金融、借贷、投资基金、股权基金、股权投资、信托、投资、银行、保险、证券、人身保险代理、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金融外包、金融服务外包、金融管理、金融控股、金融 |
校外培训(高中及以下阶段) |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 省级教育部门 | 教育部门允许开展校外培训的审批文件 | 校外培训、教育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教育、培训、成人培训、教育咨询服务、教育咨询、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等 |
宗教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 宗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宗教信息服务、***寺庙、***道观等 |
教育 | 教育类前置审批是指与教育有关的网站和网校。例如办理文凭、远程教育视频、考试培训等。 | / |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其中第12项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具体以当地通信管理局审核为准。 | / |
医疗保健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 / | 国发〔2015〕5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其中第 8 项取消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具体以当地通信管理局审核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