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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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推进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相关证照信息共享。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取得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业前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单船长期或者临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交通出行

交通出行

水运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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