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经营邮政通信业务许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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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物流服务

物流服务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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