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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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

洗浴保健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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