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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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 10 日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医疗

医疗

血液、干细胞服务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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