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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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 5 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 5 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商业服务

商业服务

典当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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