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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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文娱

文娱

音乐

文娱

文娱

动漫

社交

社交

直播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

网吧网咖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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