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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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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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 | 文娱 | 在线阅读 |
文娱 | 文娱 | 有声读物 |
文娱 | 文娱 | 动漫 |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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