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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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医疗

医疗

公立医疗机构

医疗

医疗

私立医疗机构

医疗

医疗

就医服务(查报告单、挂号、缴费、医疗信息服务)

医疗

医疗

非医疗检测

医疗

医疗

互联网医院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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