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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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医疗

医疗

非医疗检测

医疗

医疗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医疗

医疗

医疗器械自营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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