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收藏
我的收藏

一、法规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商业服务

商业服务

招聘/求职(中介)

商业服务

商业服务

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该文档是否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