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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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 20 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物流服务

物流服务

快递收寄件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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