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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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对准予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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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服务 | 物流服务 | 货物运输 |
交通出行 | 交通出行 | 航空 |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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