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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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对准予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物流服务

物流服务

货物运输

交通出行

交通出行

航空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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