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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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
医疗 | 医疗 | 血液、干细胞服务 |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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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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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 医疗 | 血液、干细胞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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