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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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十七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二、资质示例​

    1.请上传以下两个页面图片​
    a.备案查询结果页截图​
    b.算法公示内容图片​
    2.备案查询链路:​
登录https://beian.cac.gov.cn/#/index,通过“主体名称”或“备案编号”进行查询,备案状态为“正常”,截图查询结果页面,下载公示内容。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工具​
娱乐工具 ​
特效生成 ​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