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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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

洗浴保健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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