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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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商业服务

商业服务

专利/商标代理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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