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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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 9 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 60 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
**《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备案及相应证件的配发。​
** 四、汽车租赁证件使用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租赁的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

二、资质示例​

以下城市:三亚、海口、乌鲁木齐、福建莆田、贵阳、北京、重庆、成都、哈尔滨、太原、长春、呼伦贝尔、丽江、昌吉明确需提供汽车租赁许可证/备案;其他城市暂未实施汽车租赁备案制/许可制,可以在资质提交处,提交与小程序主体一致的营业执照。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交通出行​
交通出行​
租车​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