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收藏
我的收藏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商业服务

商业服务

农林牧渔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该文档是否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