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收藏
我的收藏

一、法规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二、资质示例​

以下城市:三亚、海口、乌鲁木齐、福建莆田、贵阳、北京、重庆、成都、哈尔滨、太原、长春、呼伦贝尔、丽江、昌吉明确需提供汽车租赁许可证/备案;其他城市暂未实施汽车租赁备案制/许可制,可以在资质提交处,提交与小程序主体一致的营业执照。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交通出行​
交通出行​
租车​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