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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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资质示例

可提交该资质的服务类目: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

营业性演出票务

以上服务类目对应的资质要求详细可查看:企业主体开放服务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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